北京代理記賬基本規範有哪些
釋出時間▩│:2020-12-15 09:13 / 已被瀏覽115次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代理記賬業務•╃↟✘╃,拓展代理記賬服務領域•╃↟✘╃,提升代理記賬工作效率•╃↟✘╃,保障代理記賬業務質量•╃↟✘╃,推進代理記賬行業資訊化建設•╃↟✘╃,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以及《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依法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及其連鎖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機構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應當遵守本規範☁·。
本規範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含總部及其分支機構☁·。
本規範所稱委託單位是指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規範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託•╃↟✘╃,代替其辦理記賬₪│◕、算賬₪│◕、報賬₪│◕、辦稅等會計業務的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
第三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前提下•╃↟✘╃,依法履行職責•╃↟✘╃,並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質量優先原則
(一)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恪守與委託單位簽定的“代理記賬委託協議書”中的各項約定•╃↟✘╃,在委託單位提供了必要條件的前提下•╃↟✘╃,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約定保質保量地完成代理記賬業務☁·。
(二)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最佳化過程管理₪│◕、嚴格過程控制₪│◕、實施持續改進•╃↟✘╃,全面提升服務質量☁·。
(三)代理記賬機構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應當對委託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進行稽核•╃↟✘╃,並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據稽核後的原始憑證辦理會計核算☁·。
(四)代理記賬業務應當實行三級稽核制☁·。一級稽核是對原始憑證和其他原始會計資料進行的稽核•╃↟✘╃,二級稽核是對記賬憑證和會計核算業務的稽核•╃↟✘╃,三級稽核是對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的稽核☁·。三級稽核應當職能分離•╃↟✘╃,各負其責☁·。
二₪│◕、獨立執業原則
(一)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在代理記賬委託協議書授予的代理許可權內•╃↟✘╃,獨立行使代理權•╃↟✘╃,不受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合法的干預☁·。
(二)代理記賬機構對委託單位示意其作不當的會計處理或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委託單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並依法加以制止或向主管財政部門報告☁·。
三₪│◕、誠實信用原則
(一)代理記賬機構在開展代理業務中應講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在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活動中維持各方的利益以及社會利益的平衡☁·。
(二)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公正地開展代理業務•╃↟✘╃,不得偏袒或遷就委託單位☁·。
(三)代理記賬機構不得搞不正當競爭•╃↟✘╃,不得欺行霸市☁·。
四₪│◕、客戶權益保護原則
(一)代理記賬機構對委託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負有保管的責任•╃↟✘╃,業務處理完畢後•╃↟✘╃,應按規定及時返還委託單位•╃↟✘╃,並辦理交接手續☁·。對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應按約定的時間提交委託單位•╃↟✘╃,並辦理交接驗收手續☁·。
(二)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公平營銷•╃↟✘╃,從定價和服務等方面強調公平對待委託單位☁·。
(三)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最佳化內部流程₪│◕、考核機制等的業務系統•╃↟✘╃,強化深層次的客戶權益保障機制•╃↟✘╃,切實提升委託單位對代理記賬服務的滿意度☁·。
(四)代理記賬機構順應網際網路對行業影響的重大變化•╃↟✘╃,深化投訴管理•╃↟✘╃,最佳化客戶體驗☁·。
五₪│◕、量能承接的原則
(一)代理記賬機構在承接代理記賬業務前•╃↟✘╃,應當初步瞭解委託單位的業務訴求和業務環境•╃↟✘╃,評估是否滿足本代理記賬的受託條件☁·。
(二)代理記賬機構在承接代理記賬業務時•╃↟✘╃,應當充分考慮本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實務操作能力•╃↟✘╃,確保本代理機構的業務能力足以滿足委託單位的各項業務要求☁·。
第四條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具備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財務會計專業水平和實務操作能力☁·。
二₪│◕、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和統一會計制度•╃↟✘╃,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託單位合法權益☁·。☁·。
三₪│◕、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合理運用財務會計知識₪│◕、技能和經驗•╃↟✘╃,保持職業謹慎•╃↟✘╃,不應擅自處理超出代理職責範圍的事項☁·。
四₪│◕、代理記賬機構負責業務諮詢的專業人員應能夠正確解答委託單位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和具體業務處理方面的問題☁·。
五₪│◕、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財政部門有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的規定•╃↟✘╃,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能水平•╃↟✘╃,熟悉並掌握現行財務會計及相關法律法規☁·。
六₪│◕、代理記賬從業人員著力塑造“守法₪│◕、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形象•╃↟✘╃,確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賬”的職業理念•╃↟✘╃,廉潔自律₪│◕、恪盡守職₪│◕、勤勉盡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託•╃↟✘╃,受託辦理委託人的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稽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六條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託•╃↟✘╃,應當提供以下基礎會計服務▩│:
一₪│◕、原始憑證的處理☁·。包括原始憑證的合規性稽核₪│◕、分類彙總及對各種有問題原始憑證的處理☁·。
二₪│◕、會計核算☁·。對委託單位發生的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三₪│◕、財務報告☁·。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按照會計分期編制財務報告☁·。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附註☁·。按月編制試算平衡表₪│◕、銀行餘額調節表☁·。
四₪│◕、納稅申報☁·。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規定•╃↟✘╃,編制₪│◕、稽核國稅₪│◕、地稅納稅申報表及附列資料•╃↟✘╃,按稅收徵管要求辦理納稅申報☁·。
五₪│◕、解答委託單位在會計核算₪│◕、會計報告和稅務方面的日常問題☁·。
第七條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託•╃↟✘╃,可以提供以下增值會計服務▩│:
一₪│◕、財務服務☁·。為客戶提供下列財務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分析報告₪│◕、融資₪│◕、擔保₪│◕、理財等☁·。
二₪│◕、管理服務☁·。為客戶提供營業收入分析報告₪│◕、費用分析報告•╃↟✘╃,提出管理服務建議☁·。
三₪│◕、稅務代理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開業₪│◕、變更₪│◕、登出稅務登記;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開具其他稅收證明;減₪│◕、免₪│◕、退稅申請等☁·。
四₪│◕、財稅諮詢服務☁·。包括財稅風險的預警及評估•╃↟✘╃,財稅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財稅處理方案的制定及協助實施等☁·。
五₪│◕、財稅知識培訓☁·。
六₪│◕、財稅檔案託管服務☁·。
第三章業務條件
第八條依法應當設定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定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委託單位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能夠按《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好所有的原始憑證資料☁·。
二₪│◕、委託單位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能夠正確填制或者依法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資料☁·。
三₪│◕、委託單位應當具備會計檔案的交接₪│◕、管理等相關規定的條件☁·。
四₪│◕、委託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規範體系•╃↟✘╃,依法經營•╃↟✘╃,強化管理•╃↟✘╃,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原始憑證資料的真實₪│◕、合法₪│◕、準確₪│◕、完整☁·。
第九條依法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除具備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外•╃↟✘╃,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備與業務需求相適應的₪│◕、熟悉國家財稅法律法規•╃↟✘╃,具有相應會計專業水平和實務操作能力的從業人員☁·。
二₪│◕、具有健全的崗責體系₪│◕、制度體系₪│◕、績效體系和標準業務流程☁·。
三₪│◕、具備且有效執行的保密規則₪│◕、業務規則₪│◕、質量標準₪│◕、風險控制₪│◕、責任追究₪│◕、應急機制等內控規範☁·。
四₪│◕、具有符合國家標準₪│◕、滿足代理記賬需求和客戶服務需要的會計核算軟體或者資訊化系統☁·。
第十條代理記賬機構利用計算機₪│◕、網路通訊等現代資訊科技手段開展會計核算的•╃↟✘╃,其使用的會計資訊化系統必須符合《企業會計資訊化工作規範》(財會[2013]20號)規定的標準☁·。所使用的會計軟體至少具備以下功能▩│:
一₪│◕、為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直接採集資料;
二₪│◕、生成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
三₪│◕、對會計資料進行轉換₪│◕、輸出₪│◕、分析₪│◕、利用☁·。
第四章內設機構₪│◕、崗位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為保證業務質量•╃↟✘╃,代理記賬機構內設部門之間₪│◕、部門內部的各崗位之間的不相容職責職能•╃↟✘╃,必須分離☁·。
第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設定內設部門•╃↟✘╃,分別完成代理記賬業務的各工作環節☁·。代理記賬機構內設的會計核算部門與檔案管理部門應當分離☁·。
第十三條代理記賬機構內設的會計核算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會計相關規定•╃↟✘╃,分別設定財務經理₪│◕、會計主管₪│◕、核算員等不相容崗位☁·。其崗位職責分工如下▩│:
一₪│◕、財務經理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財務分析₪│◕、會計報告的稽核與報送;
(二)負責會計賬簿₪│◕、記賬憑證的抽查與複核(即三級稽核);
(三)負責對賬工作的複核•╃↟✘╃,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發現的會計記賬錯誤₪│◕、賬實不符等情形進行處理指導;
(四)負責解答委託單位在會計核算₪│◕、會計報告方面的日常問題;
(五)負責會計主管₪│◕、核算員的日常管理₪│◕、監督₪│◕、培訓☁·。
二₪│◕、會計主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含所附原始憑證)等會計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準確性稽核(二級稽核);
(二)負責庫存原材料₪│◕、半成品₪│◕、輔助材料₪│◕、產成品₪│◕、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包裝物₪│◕、在產品₪│◕、製造費用₪│◕、生產成本的會計轉賬業務核算工作;
(三)負責賬賬核對₪│◕、賬實核對₪│◕、餘額調節•╃↟✘╃,發現異常及時報告;
(四)負責月末結賬•╃↟✘╃,進行轉賬分錄的編制₪│◕、錄入☁·。
三₪│◕、核算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原始憑證接收及其合法性₪│◕、合規性₪│◕、準確性稽核(一級稽核);
(二)負責收款憑證₪│◕、付款憑證等記賬業務的核算工作;
(三)協助委託單位進行往來賬核對•╃↟✘╃,並對委託單位賬務問題的隱患給予評估;
(四)負責同委託單位出納人員對接₪│◕、溝通☁·。
財務經理和會計主管須具備中級以上會計從業資格☁·。
第五章保密規則
第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對因履行“代理記賬委託協議書”獲得的或收到的委託單位的商務₪│◕、財務₪│◕、技術₪│◕、產品的資訊₪│◕、使用者資料或其他標明保密的檔案或資訊的內容保守秘密•╃↟✘╃,未經委託單位書面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不得利用其為本單位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十五條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對其工作中知悉的客戶秘密•╃↟✘╃,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於與代理記賬業務無關的目的•╃↟✘╃,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第十六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建立保密責任體系•╃↟✘╃,明確保密措施☁·。
第十七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與其從業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書》☁·。《保密協議書》至少包含保密範圍₪│◕、保密期限₪│◕、保密責任等基本內容☁·。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代理記賬規範分為基本規範和具體規範•╃↟✘╃,具體規範的制定應當遵循本規範☁·。
第十九條本規範由中國總會計師協會代理記賬行業分會負責解釋•╃↟✘╃,若遇有國家財稅政策變動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在執行中如遇有本規範未明確的事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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